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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
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6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周   口   市   教   育   局
周   口   市   财   政   局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    口    市    编    办
 
 
教师〔2015〕316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及申报培养计划需求的通知
 
各县(市)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教师[2015]881号)和《关于做好申报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的通知》(教师[2015]8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需求调研并于2015年11月23日前将《2016年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表》、《2017年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意向表》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需求报告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市教育局师训科。
 
附件:1.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
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2.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编办关于做好申报2016年
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的通知
 
 
周口市教育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编办
                        2015年11月9日
 
 

周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教师〔2015〕881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编办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为发展乡村教育,进一步优化农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缓解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薄弱学科、紧缺学科教师短缺矛盾,建立农村小学教师培养与补充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以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实施河南省免费师范生政策试点,从2016年开始招生,重点面向农村教学点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这是加强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和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专业并从事乡村教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书(样本)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1
 
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发展,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研究制定《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乡村教师队伍为目标,从2016年开始招生,在高等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本专科阶段,开展全科教师培养试点工作,创新乡村小学师资补充机制和培养模式,为乡村教学点免费定向培养一批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胜任多门学科教学和“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以下简称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结构,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农村小学教育质量,办好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期限
(一)招录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教学点教育事业的河南籍高考考生。
2、定向就业的小学全科教师属特殊岗位,鼓励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男生报考。定向就业的全科教师在身体方面应具备适应未来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实施范围
全科教师培养计划实施范围为全省举办有教学点的县(市),要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
(三)服务期限
报考全科教师方向的学生参加普通高招统一录取后,要与报考的设岗县(市)和培养高校签署培养就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承诺毕业后到乡村教学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
三、程序和办法
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培养办法、招生简章另行印发)。
(一)需求申报
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状况和编制余缺等因素,在省辖市指导下,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于当年10月份前,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本县(市)下一年培养需求计划,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盖章,然后报省辖市教育局汇总,由省辖市教育局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审核盖章后,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共同审核确定下达各设岗县(市)岗位数,向社会公布。省直管县直接上报。2016年我省计划安排1000名左右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其中本科层次计划安排700人左右、专科层次计划安排300人左右,分别由经过申报遴选的我省高等师范院校承担培养任务。
(二)招录方式
全科教师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定向培养的全科教师所在专业名称为小学教育,方向为全科教师,本科层次学制4年,专科层次学制3年,师范类。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实行单列类别录取,本科层次在本科二批录取,专科层次随专科录取,类别为农村定向小学全科教师,录取面向全省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报考设岗县(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与其它任何批次投档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
(三)签订协议
拟被录取的全科免费师范生,必须按规定,先签订经协议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考的设岗县、市)和被录取学校(培养学校)签字盖章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邮寄到被录取学校,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同时,承诺毕业后到协议地农村教学点服务6年。若不签订本协议,视为放弃全科免费师范生录取资格。被录取的全科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培养费用
全科免费师范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被录取的全科免费师范生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五)培养管理
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师范院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制定全科教师人才培养方案、师资建设方案、全科课程方案、全科教学计划和在校期间全科免费师范生进入、退出以及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全科免费师范生见习、实习等小学实践基地。培养的全科免费师范生经过本科4年或专科3年的学习,按规定取得毕业资格(本定向培养计划特指有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本科生还需有学位证书,下同)。不能正常毕业的全科免费师范生,要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相关减免费用。非师范教育专业及师范教育专业优秀学生可按规定并在限额内转为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和不愿意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教育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有关转专业政策随着国家、省里的政策调整而调整。全科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对弄虚作假和在校期间存在品质、学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全科免费师范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培养单位有权终止协议并负责收回相关培养费用。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全科免费师范生的管理和培养。
四、服务期内的管理
(一)定编定岗
定向培养的全科教师毕业后,按照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于当年8月1日前,持就业报到证及与协议地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协议所在地报到,协议地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岗位,及时为其办理录用、入编等相关手续,履行协议管理,确保到乡村教学点任教,确保有编有岗。具体入编定岗程序为:首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提出意见,然后会同县级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协议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编制、工资等手续,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二)履约管理
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不在协议地从事教育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协议地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不能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协议地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具体办法按培养协议执行(见附件2)。小学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服务期内的小学全科教师经当地教育等部门批准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
(三)后续支持
1、教学点属偏远地区,生活保障条件相对艰苦,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我省现有连片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政策,对毕业后按照协议到教学点从教的全科教师,协议地要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出台地方政策,给予服务期内的乡村小学全科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在教师周转房等生活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2、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随着政策调整而调整。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3、加大对全科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持,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支持。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和期满后,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被录取者,省教育厅统筹,予以学费优惠。
4、到乡镇以下农村教学点工作满6年后,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调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小学全科教师。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我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四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此项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负责制定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研究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设岗县职责分工是:
(一)省教育厅:牵头制订我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负责汇总各地对全科教师的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市)岗位设置计划方案;负责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设岗县(市)教师就业录用、岗前培训、专业发展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对全科教师的跟踪了解、履约管理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有关经费;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我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协同省教育厅共同做好全科教师的培养计划下达和毕业后的录用工作。
(四)省编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人员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范管理。
(五)各省辖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指导本辖区设岗县(市)岗位设置及申报、录用和管理工作。各设岗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级教育、财政、人社和编制等部门,负责本县(市)全科教师的岗位设置与需求计划申报、履行就业协议、办理录用入编等相关手续、日常管理与考核、统筹发放全科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户口和档案关系管理等有关工作,确保定向就业的取得毕业资格的全科教师到协议地有编有岗。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要从全面提升乡村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制定详实工作方案,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要配套制订全科教师定向培养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招考信息公布、考生报名组织、就业协议签订、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毕业后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同时,要加强编制管理,确保乡村教学点师资需要,确保每一位全科教师有编有岗。
(三)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要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制订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方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培养全科教师的特点和规律,强化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教育教学基本技能、信息技术素养等综合素质培养,建立“通识基础课程、学科教育课程、教师专业课程和教育实践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究建立高校与优质小学合作培养教师的新机制,着力培养学生能够贯彻素质教育、适应新课改、具有“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学能力。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书
 
 
甲方:                          (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报考学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丙方:                                  (培养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发展乡村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从2016年起,启动河南省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是指为充实农村教学点从事全科教育教学的教师,依据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师范生免费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本定向培养计划特指有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本科生还需有学位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岗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丙方                           (学校)实施的小学全科本科(学制4年)、小学全科专科(学制3年)高等师范教育培养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农村教学点任教(以下简称定向任教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任教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为乙方提供录用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任教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负责责成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
第六条 负责责成相关部门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有权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关心乙方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和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的优惠政策,并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和不愿意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教育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向丙方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乙方在校期间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符合条件的,在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后,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并被录取者,享受一定的学费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乙方毕业后,按照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于当年8月1日前,持就业报到证按时到甲方(先由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乙方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假,以及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乙方在培养期内,应当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经甲方同意,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服务期满6年后,县镇和乡村小学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优先调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小学全科教师。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任教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等非限定方面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对报考丙方的免费培养的全科师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乙方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和不愿意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将乙方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邮寄到乙方,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不签订本协议,视为放弃全科免费师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培养目标,制订免费培养的全科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全科教育培养,依据依规进行管理,开展综合评价。制定乙方在校培养期间的进入、退出以及转专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乙方经过本科4年或专科3年的学习,取得毕业资格,乙方不能正常毕业的,要按协议规定责其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非师范教育专业优秀学生可在限额内转为小学教育全科免费师范生,并按有关程序签订本协议,协议签订后,全科免费师范生资格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按照河南省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以及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小学全科教师毕业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专科3年,本科4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2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任教单位服务的情形并经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后,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包括生活补助费,下同);乙方被录取并入学后经考察不适合和不愿意到乡村教学点从教的少数学生,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调整到非师范教育专业,但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退还相应年限的培养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任教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任教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年度考核中为不合格,依法注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满6年(定向任教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之日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育职业。
七、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1.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法定代理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培养学校)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2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教师〔2015〕882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编办
关于做好申报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
培养计划需求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印发的《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教师〔2015〕88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小学教育教师结构,建立并完善农村小学教师培养与补充的长效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乡村教学点从教,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我省决定以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为载体,启动实施河南省免费师范生培养试点工作,从2016年开始招生,着力为乡村教学点免费定向培养一批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胜任多门学科教学和“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以下简称全科教师),逐步解决乡村教学点教师补充难,结构性缺编,无法开足开全义务教育课程的突出矛盾。现就做好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计划安排
1、实施范围。全科教师培养计划实施范围为全省举办有教学点的县(市),要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
2、计划数量。2016年我省计划安排1000名左右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其中本科层次计划安排700人左右、专科层次计划安排300人左右。
二、计划申报程序
1、各拟申报全科教师培养计划的县(市)教育、财政、人社和编制等部门,要认真调研县域内乡村教学点教师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乡村教学点教师补充方案,综合考虑县域内教职工编制总额、全科教师的培养周期和当地农村小学师资结构、师资需求、教学点布局和师资自然流失等因素,在省辖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客观、真实、准确地提出本县(市)岗位需求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和前瞻性,按照本县(市)乡村教学点的实际需求,填写县(市)《2016年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表》(见附件1)及《2017年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意向表》(见附件2)。同时,县(市)人民政府就区域内教学点教育教学情况、师资需求等情况出具计划需求报告。
2、各县(市)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后报省辖市教育局,由省辖市教育局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和编制部门审核盖章后,再由省辖市教育局统一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根据各地教学点实际情况、教师编制情况等因素,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共同审核确定各县(市)定向培养计划。
三、政策保障
1、全科教师培养实行 “两免一补”政策,即:在校培养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
2、全科教师毕业后,协议地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就业岗位,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为其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编制、工资等手续,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履行好协议管理,确保有编有岗,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全科教师的工资与补贴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相关保障工作,解决好全科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和专业成长等方面予以支持。
3、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工作满6年后,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全科教师。 
四、有关要求
1、2016年是我省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招生的第一年,申报计划工作又是整个招聘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各省辖市、各拟设岗县(市)要高度重视计划申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规划,尤其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全科教师培养计划的宣传、岗位需求调研、方案拟定、信息汇总等各项基础和协调工作。
2、省辖市对所辖县(市)申报计划汇总审核后,认真填写《2016年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和《2017年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意向汇总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连同县(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项目执行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同时,省辖市教育局要将汇总后的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的书面报告)电子版报至项目办(有关表格可在附件中直接下载)。
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联系人:刘会强,联系电话:0371-69691697(13598083622)。
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项目执行办公室联系人:李跃进,付珂珂,电话:0371-65501159,18339987250,电子信箱:cdjyb123@126.com,地址:郑州北大学城英才街6号(郑州师范学院),邮政编码:450044。
 
附件:1.2016年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表
2.2017年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意向表
3.2016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汇总表
4.2017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意向汇总表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2016年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需求申报表
 
__    县(市)教育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编办(盖章): 县级人民政府(盖章):
 
县(市) 教学点数 需求计划数 备注
本科 专科
         

附件2
 
2017年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需求计划意向表
 
____  县(市)教育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编办(盖章):
县级人民政府(盖章):
 
县(市) 教学点数 拟需求计划 备  注
本科 专科
         
 
附件3
 
2016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村教学点全科教师培养计划
需求申报汇总表
_______省辖市(直管县)教育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编办(盖章):
省辖市
(直管县)
县(市) 教学点数 需求计划数 备注
本科 专科
           
         
         
         
         
         
         
附件4
 
2017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需求计划意向汇总表
 
____省辖市(直管县)教育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编办(盖章):
省辖市(直管县) 县(市) 教学点数 拟需求计划 备  注
本科 专科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作者:佚名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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